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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制度及准则
一、 总则
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增进经营效能,加强售后维修服务的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、维修服务程度、客户意见调整三部。
第三条 维修服务的收入的处理及原件、产品的请购,悉依本公司会计制度中“现金收支处理程序”及“存货处理程序”办理。
第四条 售后服务中心为本公司产品售后的策划单位,对其工作处理的核实依本公司权责划分办法处理。
第五条 本制度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施行修正时间。
二、 维护与保养服务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售后服务分为下列四项:
1、 有费服务 —— 凡为客户保养或维护本公司出售的产品,而向客户收取费用者属此类。
2、 合同服务 —— 凡为客户保养或维护本公司出售的产品,依本公司与客户的订立合同的规定,而向客户收取费用者属此类。
3、 免费服务 —— 凡为客户保养或维护本公司出售的产品,在免费保证期间,免向客户收取费用者属此类。
4、 一般服务工作 —— 凡与服务有关的内部工作,如工作检查、原件管理、设备工具维护等及其他不属前三项的工作均属于此类。
第七条 本中心于接到客户叫修电话或文件时,该业务员应即将客户的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商品型号等,登记于“叫修维护登记簿”上,并在该客户资料袋内将该产品型号的资料“服务凭证”抽出,送请负责人派工。
第八条 技术人员持“服务凭证”前往客户现场维修,凡可当场处理完妥者即请客户于服务凭证上签字,携回交予业务员于“叫修维护登记簿”上注销,并将“服务凭证”归档。
第九条 凡属有费服务,凡费用较低者,应由技术人员当场向用户收费。将款交于会计员,凭以补寄发票,否则应于当天凭“服务凭证”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,以便另行前往收费。
第十条 凡一项服务现场不能处理妥善者,应由技术员将商品携回维护,除由技术员开立“客户产品领取收据”交与客户外,并要求客户于其“服务凭证”上签认,后将产品携回交与业务员,登录“客户产品进出登记簿”上,并填具“修护卡”以作施工维护凭证。
第十一条 第一填妥“修护卡”应挂于该产品上,技术员应将实际修护使用时间及配换零件详填其上,产品修妥后经主管负责人验证后在“客户产品进出登记簿”上注明归还产品日期,然后将该产品同“服务凭证”,送请客户签章,同时取回技术员原交客户的收据并予以作废,并将“服务凭证”归档。
第十二条 携回修护的产品,如为有费修护,技术员应于归还产品当天凭“服务凭证”至会计处开具发票以便收费。
第十三条 凡待修产品,不能按原定时间修妥者,技术员应报主管负责人予以协调。
第十四条 本中心应根据“叫修维护登记簿”核对服务凭证后,将当天未派修工作于次日送请主任优先派工。
第十五条 所有维修服务工作,应在接到“叫修维护”电话后,24小时以内派工或制定出产品维护文案。
三、 客户意见调查
第十六条 本公司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,树立“顾客致上”的理念,特举办客户意见调查,将所得结果,作为改进服务措施的依据。
第十七条 对客户的建议和评价反馈,及时报知主管部门,认真处理,以粗益求精的态度,建立本公司售后服务的良好信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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